探望权有哪些具体特征

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,主要特征包括权利主体特定、需与子女会面交往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,探望方式时间可协商或法院判决。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,法院可中止探望,待事由消失后恢复。不妥善行使探望权,可能影响子女成长和亲子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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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望权特征显著,实际操作中需注意:一是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方;二是行使方式可协商或判决;三要关注子女身心健康。具体操作时,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探望时间、地点、方式;如有争议,可向法院申请判决或调解;若探望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,应及时向法院反映并申请中止探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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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望权通常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来确定具体行使方式。协议不成时,可诉诸法院。选择方式应考虑子女利益最大化和双方实际情况。法院会综合评估后做出判决,确保探望权合理行使,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和亲子关系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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